来源: 时间:2022-09-15 11:18:35 阅读量:
朋友,你是否有过疑问,外出就餐时餐饮服务场所在提供收费的消毒餐具时为什么没有问过我?价目表上为什么没有列明餐具使用费用?消毒餐具能收费吗?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能说不吗?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走进一场争辩激烈的听证会。
“我们外出就餐总不能自己带着碗筷去,餐饮服务者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消毒餐具是应尽义务,没道理再收取二元、三元的消毒餐具费用,检察建议发的对、发的好!”人大代表王晨曦发言。
“餐饮服务者向顾客提供的消毒餐具是我们就餐过程中的配套服务,就像饭店里配套的桌椅一样,我们消费的费用里已经包含了这部分费用,再次收取消毒餐具费用就是二次收费,不能因为给消毒餐具加上了密封包装就要单独收费,检察建议发的很正确,法律依据很准。”人民监督员任建龙谈到。
“我们餐饮业向顾客提供的消毒餐具也是有成本的,这个都是我们从集中消毒中心进的,收取些费用也是合理的”。餐饮业协会代表白鹏鹏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餐具。因此,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条件的餐具。”承办检察官周瑾玲释法说理。
2022年9月13日,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对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对黄龙县多家餐饮服务者违规收取消毒餐具费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职责案召开的公开听证会现场,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代表、餐饮业协会代表争相发表各自观点,就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向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者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用怠于履职案提出的检察建议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进行论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就检察机关调查案件事实、检察建议内容、提出检察建议的相关依据向与会人员一一说明。检察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餐饮服务者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餐具。消费者到餐饮服务场所就餐,购买的标的既有食物也有服务,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属于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该项目产生的成本费用本身就属于是经营者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不能因为将餐具密封包装就将费用转嫁由消费者承担,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对消费者的服务标准,即便餐饮服务者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消毒餐具需要付费,餐饮服务者也无权收取该笔费用。
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获得与会代表一致认同。政协委员杜少峰在发表完意见后感叹到:“从刚才检察官介绍办案的过程中能真切的感受到检察官严谨的工作态度,检察办案切实为人民群众办了实事,消毒餐具收费虽然只有二元钱、三元钱,但它涉及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检察院以后多办理一些这一类的案子。”县市场监管局表示会后对该案受理并迅速办理,切实加强对餐饮服务者违规收取消毒餐具费用行为的监管,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餐饮业协会代表也表示会后他们将做好宣传,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尽快整改。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踪监督该案的办理情况。
作者:王旭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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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