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 时间:2022-08-31 14:03:01 阅读量: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非监禁式的行刑方式,是基于对我国以往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全面总结,研究构建的集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我国社区矫正经历了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和2020年社区矫正法正式颁布实施等五个阶段。与之相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2003年起就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这十多年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必须一如既往肩负职责使命,依法能动履职,从而更好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全面规范提升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基于自身检察职能,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方式,在人权保障、权力制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尤为重要。首先,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可促进人权保障。作为一种非监禁式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而要实现社区矫正这一功能,必须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即是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其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可促进权力制衡。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多个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法院的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等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是保证社区矫正功能有效实现的重要前提,为切实达到这一目标,参与社区矫正的各机关相互制约同样至关重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可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公权力滥用或者不作为等现象的发生。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监督力量不足。一是人员配备不足。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重心主要是对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监管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人员、经费等资源配置上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投入相对较少,而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深入推行,判处的非监禁刑越来越多,社区矫正对象大幅增加,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任务更加繁重,“人少事多责任重”的矛盾更加突出。二是监督能力不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特别是社区矫正法实施以后,对社区矫正各方职责规定更加详细,对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但与之相对应的却是监督一线检察人员老龄化、知识能力更新不足,普遍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检察监督常常流于形式,难以及时发现监管执法中的深层次问题,监督效果不佳。

(二)检察监督模式落后。一是监督理念陈旧。受传统观念影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思想上墨守陈规、缺乏创新意识,尤其是社区矫正法实施以后,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目标由“重监管”向“监管矫治并重”转变,面对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司法理念的进步,部分检察人员的监督理念尚未完全转变。二是监督方式单一。在原有检察工作模式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多是通过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定期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局限于事后监督的方式,出现了被监督对象对监督工作“了如指掌”的现象,监督方式也依赖于传统的线下监督,没有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平台的作用,无法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的全程、动态监督,监督作用发挥不足。三是检察监督对象不全。社区矫正法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就读学校、所在单位、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相关单位纳入社区矫正主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理应将相关主体纳入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但实践中检察监督的重点是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对这些“边缘性主体”履行社区矫正职责的普法宣传和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这些主体参与社区矫正的主动性不强,没有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考评机制不健全。现有检察业务考核体系缺乏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全面评价,考核指标不能充分反映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同时也缺乏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创新的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创新发展。二是保障机制不健全。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监督措施刚性不够,向被监督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后,被监督单位怠于执行和纠正时,检察机关只能根据相关规定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由其向同级被监督机关提出督促整改意见,这种缺乏强制力的监督措施严重影响检察监督质效。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检察队伍建设,增强社区矫正检察力量

1、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办案组织,如社区矫正检察办公室或者办案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在社区矫正机关设置派驻检察室,配备专职检察干警,做到专人专责,有效保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时间、力量。

2、招录社区矫正相关专业人才,检察机关在组织人才招录时,招考一定比例的社区矫正相关专业人才,从源头上提高人才素质。

3、提高检察干警专业素质,一是通过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业务培训、业务学习等活动,提高干警业务能力;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之间业务交流,促进相互学习、交流经验,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能力水平。

(二)创新检察监督方式,强化社区矫正检察力度

1、扩大监督对象范围。针对社区矫正法中规定的负有社区矫正职责的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共青团、妇联等相关主体,依法将其职责纳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范围,做到应检尽检,对相关主体不依法履行相关责任的进行督促,通过检察监督推动相关主体担负各自责任,充分发挥各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2、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当前,多地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探索开展巡回检察的方式,收获了一定成效,要在借鉴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尤其要注重开展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可以将市级交叉巡回检察作为工作重点,将辖区内的区县列为单位交叉巡回检察,并探索在相邻两市范围内进行交叉巡回检察,建立每半年一次的市级范围内交叉巡回检察,辅之以相邻市级巡回检察制度。

3、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以社区地域信息为基础,以社区矫正对象的基础数据为信息来源,构建社区矫正数据库平台,并与公安、检察、法院、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平台相衔接,形成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社区矫正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参与主体彼此信息共享、业务同向协同的格局,提高社区矫正精细化监管水平。同时,检察机关也能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掌握社区矫工作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治、社会帮扶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实现同步、动态监督,通过大数据平台延伸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有效提升检察监督的实效性和精准性。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社区矫正检察质效

1、建立科学的考评和监督问责机制。一方面,要结合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点多、线长、面广、任务重的新特点,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考核指标,增加考核权重,从数量指标向质量指标转变,更加强调检察监督质效,全面、客观评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情况。考核方式可以由上级院集中考核转变为上级院考核为主、基层院定期互评为辅的考评方式,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监督水平。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制度,通过正面激励和负面问责的方式,督促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2、完善社区矫正委员会制度,增强检察监督措施刚性。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的重要监督措施,而监督措施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导致刚性不足,从而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完善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该规定目的在于为公检法司等主体提供信息交流、衔接配合的平台,虽然该规定比较概括,但可以通过完善社区矫正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在统筹协调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尤其是在保障检察监督权行使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在当地推动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并就社区矫正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议事规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及时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等抄送社区矫正委员会,通过社区矫正委员会制度保障检察监督意见的落实,以社区矫正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增强检察监督措施的刚性,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


编辑:田艺欣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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