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11-29 09:33:32 阅读量:
近日,西安莲湖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法官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抽丝剥茧,判定该起案件是一起恶意诉讼,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公正裁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赵某挂靠某秦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某恒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向其倒卖煤炭,某恒公司累计向某秦公司支付货款552万元,某秦公司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某恒公司另向赵某指定账户支付约150万元,某派公司向某恒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合计1007170元。后某恒公司要求足额开具发票,双方沟通无果。2022年2月,某派公司诉至莲湖法院,要求某恒公司支付煤炭款1007170元并按年利率5.775%支付违约金,同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庭审中,某派公司认为其已经向某恒公司交付了煤炭,开具了发票,但未收到货款;某恒公司称双方没有实际交易,相关合同和结算资料是为了开具发票补签的,实际供货人是某秦公司。莲湖法院赵海涛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恒公司提交的相对人为某秦公司的合同资料完整齐备;而某派公司提交的相对人为某恒公司的合同,仅有公司盖章,但无任何经办人签字和结算日期,合同资料过于简单粗略。赵海涛法官当庭要求双方对煤炭交易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交易的具体细节不断发问,面对法庭的询问,某恒公司对答如流,对合同签订、货款支付、煤炭运输、质量检测、发票开具、双方接洽沟通等事宜十分清楚,而某派公司一问三不知,无法作出准确回答。因双方均不接受调解,遂依法判决驳回西安某派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某派公司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查明事实属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出庭表现,可以判定该案为一起恶意诉讼。
其一,煤炭贸易作为大宗商品交易,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货物的出库、运输、交付,货款的结算、支付、催告等相较于一般商品贸易应当更加严格、细致、规范,某派公司主张某恒公司支付煤炭款并承担违约金,但其提供的煤炭销售合同仅有公司盖章,无经办人员签字,结算清单上无结算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
其二,合同约定买受人需在合同签字盖章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预付货款,某派公司未收到预付款,也未催促对方支付预付款,其诉称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不予支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催要货款的事实。
其三,某派公司诉称已经交付了煤炭,但无证据证明履行了交货义务,相关合同资料实际是为开具发票而补签的。因此,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赵海涛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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