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火”

来源: 时间:2022-11-10 14:02:46 阅读量:

 

案情回顾:2021 年 4 月 10 日凌晨 2 时许,姚某酒后回家途经西安市未央区新广路与浐灞大道路口附近时,为发泄工作压力,用打火机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新广路西侧的小客车的车衣点燃后径自离开,此后该车被烧毁。后火势蔓延又引燃了被害人宋某、马某的两辆小轿车。路人报火警后,消防人员赶至现场才将火扑灭,着火现场附近有树木和其他停放车辆,十余米外有木地板商铺及幼儿园,一旦火势蔓延,后果不堪设想。

后经鉴定,周某车辆损失为 141667 元、宋某车辆损失为 2627 元、马某车辆损失为 8667 元。(西安灞桥法院依法通知宋某及马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两车主未起诉。)

法院审理: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为发泄不良情绪放火烧毁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惟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可依法减轻处罚;遂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姚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4167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法官提醒: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为发泄不良情绪放火烧毁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惟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可依法减轻处罚;遂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姚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4167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编辑:李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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