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11-07 17:08:25 阅读量:
【基本案情】近日,略阳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宠物狗伤人案件。8月的一天傍晚,张某在略阳县城某桥头散步,偶遇李某某遛狗,因李某某管理不善,宠物狗与张某的腿部发生接触,造成张某腿部受伤。事发后,张某去医院就诊,注射狂犬疫苗和人体免疫球蛋白等产生医疗费1800余元,双方因医疗费的负担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张某诉至法院。
速裁团队经审理,确认了张某腿部受伤是由李某的宠物狗造成,遂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医疗费1800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就本案而言,李某某的宠物狗抓伤张某,故李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
【法官提醒】《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计27条,并附录了汉中市禁止饲养犬类名录及大型犬标准。因此,提醒各位养犬爱好者,及时熟知相关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在外出遛狗时做好充足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同时,提醒广大家长,一些小朋友好奇心强,喜欢与动物接触,但缺少防范意识,更容易受到动物伤害,因此在外出时请务必履行好监护职责,看护好小朋友,避免受到动物伤害。( 张盼)
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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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