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11-04 16:38:21 阅读量:
三原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袁某、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后,受省内、外疫情影响,在与各方多次沟通下,崔瑾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微庭审平台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2022年7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合伙人股份分配协议书》。现因合作无法继续进行,原告诉讼至法院。 法官接到该案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细致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崔瑾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黄某与被告袁某、韩某自愿解除2022年7月9日签订的《合伙人股份分配协议书》,另原告黄某自愿向被告袁某支付19000元。且金钱给付义务已履行。
合伙纠纷简单说就是在合伙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无论哪方面的共同投入均是不可被否定的,除了要签订有效的合伙协议约定好各自的权利义务外,还应注意在合伙过程中要一直保持账目公开透明清晰、有明确的加入及退出机制等,才能减少矛盾。投资有风险,合伙需谨慎。
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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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