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来源:碑林法院 时间:2025-04-20 11:21:41 阅读量:

 

(2025)陕0103执悬2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玥玥与被执行人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成宇,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石头镇石头街行政村三组 021号。

 

身份证号:61062919950806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2470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2328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68986.68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成宇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成宇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夏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王广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广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广涛,男,1979 年 6 月 19 日出生, 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围墙巷 5 号 1 栋 1 单元 27 层 8 号。

 

身份证号:61052619790619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8214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民终911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58085元及迟延履行金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王广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3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甲铨与被执行人侯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全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何甲铨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侯全武,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263号5。

 

身份证号:62010319660113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8231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6861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侯全武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侯全武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56

联系人:常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3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江文与被执行人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尚鑫,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德福巷D区9号楼4单元1层2号。

 

身份证号:61010319900410XXXX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恢2313号

执行依据:(2018)陕0103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8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尚鑫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尚鑫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夏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3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铁用与被执行人刘金鹏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金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金鹏,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高陵区鹿苑大道265号61栋1单元27层3号。

 

身份证号:23102519920806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9390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30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5165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金鹏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刘金鹏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5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3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3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金升与被执行人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牛金升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宁,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未央区风城八路158号5栋2单元23层1号。

 

身份证号:61240119681024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8046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09900.5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宁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刘宁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56

联系人:常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38号

 

本院在执行陈熙与李天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天翔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陈熙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天翔,男,200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玉山镇许庙村第四组村民小组。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8981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标的:189091.33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天翔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3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