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1898-1962),1898年生于陕西志丹县,1930年参加革命,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参与创建了陕甘苏区,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陕甘省粮食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陕甘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抗日战争爆发后先后任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陇东专区副专员.专员。1943年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1946年在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当选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去世。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者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制度的新创举,是司法战线上的一面旗帜。毛泽东主席曾亲自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表彰他在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民间纠纷,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式。他在司法工作中的许多创造和工作方法已成为人民司法事业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和优良传统,至今仍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一、司法工作也应走群众路线
马锡五同志认“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不走群众路线,任何所谓的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1949年5月《在延安大学的报告》)。“因为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所以,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容易弄清楚案情和解决”(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见《政法研究》1955年第一期)。“革命的司法工作者,如果不拿阶级观点来分析问题,必然会成为群众运动的绊脚石或顺丰草”。“真正的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不是形式主义的下乡走几趟或尾巴主义的放任就能够做到的。而是要认真地关心群众.提高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如发现群众或个别干部的行动违背了政策法令时,应该苦口婆心地说服他们改正,教育他们遵守政策法令,而不是放任不管,熟视无睹,也不是顺风旋转.盲目服从”(马锡五《在延安大学的报告》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135页)。著名的“封捧儿婚姻纠纷案”的处理就是马锡五同志践行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例证。1928年,三岁的封捧儿由父母包办与张家张柏儿订婚,后因婚礼大增,封父企图赖婚,要求解除婚约,并于1942年5月以法币和银元将封捧儿卖与庆阳县地主朱某之子为妻,封捧儿不同意,与张柏儿自愿结合,张父即纠集二十余人到封家抢亲。封父将张家告到县司法处,县司法处未调查即判张家抢亲行为违法,处刑六个月,并错误地判封捧儿与张柏尔婚姻无效。马锡五同志在接到封捧儿的上告后,亲自深入该村了解情况,走访群众,征求封捧儿与张柏尔的意见,全面分析案情,最终依法既处罚了非法抢亲,又制裁了买卖婚姻,并坚持婚姻自主的原则,成全了封张的婚姻。这一案件的处理告诉我们“司法干部正确处理案件,首要条件是把案件的具体情节.按他的本来面目了解清楚。边区的广大地区是农村,案件是在群众中发生的,是非曲直.真假虚实.群众最了解,最有发言权。因此,必须走出法庭,深入农村,到群众中去全面调查,才能抓住关键,实事求是地掌握案情,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136页)。“我们虽也尊重群众意见,甚至在群众帮助下发现最重要的物证,但我们也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于侦查技术,他们的意见,可能一时为犯罪者造成假象所迷惑,所以,不是无条件地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做依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合,必须以科学的检查技术加以审查验证,看其是否合乎客观真实的证据。就是说,我们审理案件时,要采用当地舆论对刑事案件是十分慎重的,对民事案件是尽量采纳的”(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139页)。如在1944年8月处理镇原县新集二区余家湾慕某与慕xx土地纠纷案时,他邀请了该村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先生参与处理案件,从实际出发,有劝说,有辩驳,使多年的纠纷得以解决。正是马锡五同志经常深入到争诉地点.征求群众意见,如果群众的舆论符合政策法令,就以此判决。否则,就用政策法令精神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提高他们判断是非的能力和法律观念,务求做到群众的舆论和法律溶为一体。使案件的解决既合乎法理又合乎人情。既符合政府的法律原则,又为当地舆论所赞助,不仅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也使案外群众受到教育,得到赞许。
二、司法工作应便民利民
陕甘宁边区1939年1月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建立便民利民的司法制度”。为了方便群众《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人民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马锡五同志认为“边区大半是农村环境,行政区域辽阔,人民常常要到数百里以外的法庭进行诉讼,虽然不收费,不识字的农民勿需找人代书诉状,口诉有同等效力的便利条件,但化盘费,误农时,还是当事人很大的负担”。他主张深入乡村,就地开庭,巡回审判以方便群众。“我们移到人民那里去问案,只一个推事,一个书记员,带上笔墨案牍,走到 任何一个乡村就可以开庭”“这样遍历农村,免除一切困难障碍,使受冤抑者随时随地都可以申雪”(《陕甘宁边区司法考察记》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140页)。因此,由他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运而生。1944年1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第四次委员会会议上所作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接着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题专题报道了这一司法工作上的新创造。认为“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习仲勋同志曾这样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审判方式,是很民主的,走群众路线的”(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上的讲话》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141页)。
三、重证据 严格依法办案
他曾撰文指出“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审理工作最重要的是对证事实,综合研究,然后引证法律作出无可置疑的判决”。对于证据真伪.口供虚实他都会非常认真地进行核实,一丝不苟,实事求是。他纠正的曲子县司法处错判的苏发云“谋财杀人案”就是一例。原来在曲子县一山梁上发现一具男尸,经查是被害人孙某,曲子县司法处经调查,依据在苏家炕上.地上及斧头上的血迹,认定系苏氏三兄弟图财害命,马锡五同志在巡视曲子县司法工作时,苏氏三兄弟喊冤,引起他的重视,随即带人深入群众调查,现场勘查,查明,苏家几处血迹系产妇血.杀羊是斧头上粘的羊血,且有人证明苏发云并未将被害人带到他家中。经进一步调查,杀人凶手另有其人,即为苏氏兄弟公开平反,群众齐声称赞马锡五“马青天”。
1946年夏天,八路军某部干部周定邦在采购过程总分见财起意,杀死一位骑骡子的老乡,根据《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条例》规定,该案移送延安地方法院审理,经审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杀人过程和被害人埋尸地点,判决后,该案上报边区高等法院,马锡五同志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只有口供,甚至被害人的尸体都没有找到,他认为,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足以定案,必须勘查现场,查明被害人尸体,证明伤和被告所供述及凶器是否吻合,否则不能定案。经过他数次勘查寻找,终于找到被害人尸体,验明伤口等与被告人供述吻合,并确定了被害人身份及身体特征,最终定案。他这种重证据,一丝不苟的,实事求是地司法作风至今值得我们学习。
四、调判结合 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关于民间调解,马锡五同志认为“在社会习惯上,千百年来,早已 存在着张三失手打坏李四,王大出来和解的习惯,这是良好的习惯,叫息事宁人,排难解紛”(马锡五《答考察边区司法者问》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206页).马锡五同志善于依靠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物参与处理案件。他认为,在群众中有威信有能力的人最了解邻里关系,家庭纠葛的历史和现状,发动他们向争诉双方进行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讲理说法,明辨是非,做到心平气和,解决纠纷,特别是对家务纠纷和土地纠纷的解决尤为重要。在物色公正人士时,马锡五十分注意一是要熟悉双方当事人和案情,二是要在群众中有威望,三是和双方当事人无亲属利害关系。如在审理镇县慕某与慕XX土地纠纷案时,他邀请了六十六岁的找启发老先生参与做调解工作,有理有据,使双方很快达成和解,使多年的纠纷迅速解决。既解决了纠纷,化解了双方心结,又促进了团结邻里和睦。
五、重视司法经验总结与研究
在关于耀县司法处及关中分庭向高等法院呈请再发民刑事诉讼条例{草案}时,马锡五复函,“所要的民刑事诉讼条例草案,过去虽已草拟,但今天看来,其中还有欠缺欠妥之处,需重新整理”(马锡五.乔松山《致耀县司法处关中分庭复信》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7页),该条例草案的出台是在边区政府司法正规化建设背景下,总结边区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产物,对于克服司法干部的作风,确立比较健全的诉讼制度起到了积极地决定性作用。但其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为进一步总结司法工作中的经验,1942年边区高等法院设了法律研究组,1944年7月扩大为研究室,1945年9月11日代院长王子宜建议设司法委员会,“以便集思广益,继续钻研司法建设中之各项具体政策和设施”。但随著战争,研究机构不复存在。1949年,马锡五“鉴于边区面积日益扩大,已有的法令条例等甚感不够用,需要编写一些。同时,不少还须做修改,没有专人负责,是很难做到的”(马锡五《致边区民政厅王厅长的信》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24页),因而恢复了高等法院研究室,从这时起,马锡五同志就注意到了总结司法工作中的经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解决法律法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 重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他强调“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除了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和处罚。逮捕人犯必须证据确凿,按照手续执行,对于案犯非涉案财产不得扣留,非司法和公安机关抓获的人犯,应该在24小时内移交公安和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接受案犯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应在24小时内进行侦讯等”(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选自《法学研究》1955年第一期第9—10页,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374--375页)。他的这一观点充分体现了他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以及执法办案除严格依法办事外,还应按法定程序办事。
关于人犯的教育惩罚与改造,他认为,应该使监狱成为改造人犯的学校,使他们通过改造能有一技之长,自食其力,在改造过程中,生产“所得盈利大部分分与犯人,以帮助其得到生产资金,达到可能进行生产的条件”(马锡五.乔松山《对延安市法院报告的批答》1948年10月3日,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258页)。同时,他还十分重视司法干部的培养,要求法官能够忠于革命事业。他强调,民心河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权建设的关系以及对抗日战争的影响和共产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等紧密相连,因此,人民司法对于抗日战争时期调动各阶层抗日民众的积极性.对于解放战争保障革命胜利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边区司法工作者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民主主义审判制度的创举,“这种新的方式,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有了实际内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自苏维埃时期至1948年12月止司法工作总结报告》1948年12月,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P142页)。标志着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为其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而群众智慧则是其产生的力量源泉。新时代传承红色基因,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要真正领会其思想理论基础.本质特征.基本特点和根本方式,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始终坚持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不断优化诉讼服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加注重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司法在引领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上的作用,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出积极地贡献。
作者:康存生(富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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