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公安干警眼中也要容得下“沙子”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13-11-01 14:03:41 阅读量:

  杨涛

  原标题:公安干警眼中也要容得下“沙子” 2012年7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制造了一起假劫案,将“劫匪”班某陆一枪毙命。10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才坤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才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才坤当庭表示上诉。

  身为警察,却制造假案,设局故意枪杀他人,情节恶劣,其被判处死缓,罪有应得,法院的判决是罚当其罪,并无不妥。但是,纵观全案,其实被害人班某陆也有过错。在案发前,被害人班某陆与其老乡班某影因涉嫌报假案被带到龙新派出所调查,由李才坤审查。被害人班某陆虽未参与谎报案情,但是,在审查班某陆时,班某陆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并向警方“叫板”, 且其全身多处刺有文身,有犯罪前科,这自然会引发作为警察的李才坤的气愤。这就引出一个话题,对于班某陆这种有前科且气焰嚣张的“沙子”,作为警察该如何对待?

  我的观点很明确,警察眼中必须能容忍这样的“沙子”。“沙子”不仅包括像班某陆这样具有前科,气焰嚣张的人;包括一些平时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却又构不成处罚条件的人;甚至包括一些涉嫌犯罪,但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人。而容忍的方式不仅不能设局枪杀他们,也不能强行将他们送上法庭或者送去劳教,不能故意找借口殴打他们,甚至也包括不能在平时办证等服务项目上故意“卡”他们。

  道理很简单,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确认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公权力的一切行动都要依照法律从事。而在法律尤其是刑法中,有两条很重要的原则,一是“罪刑法定”,二是“疑罪从无”。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或者违法,当然不能处罚,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司法机关不能用证据证明一个人涉嫌犯罪,那么,也不能对他进行处罚,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公安干警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人,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当他们遇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或者证明其违法犯罪证据不足的“沙子”,只能容忍他们,只能将他们释放,甚至要承受一定的委屈,这是作为吃纳税人饭,掌握公权力的人不得不承受的代价。

  在英美法系等法治国家,他们的警察和民众内心深处,未必不想警察能行使无限权力来替天行道。英国电影《闪电》的主人公是名警察,他费尽千辛万苦抓获了杀害8名同行的犯罪嫌疑人,然而,由于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大摇大摆地走出警局。 主人公不得不设圈套让犯罪嫌疑人上钩并亲自动手“除害”,实现所谓的“实质正义”。但这样的情节只存在于电影中,在现实中法庭是严格遵守“疑罪从无”,警察面对证据不足的嫌疑人无可奈何,民众也对“疑罪从无”普遍接受。像辛普森案尽管大多数民众相信他是有罪的,但是,民众对于法庭无罪判决仍能接受,因为他们理解,这是为实现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所以,如果警察能接受眼中要容得下“沙子”的观念,必须承受一些常人没有的委屈,就不会出现李才坤因为受到谩骂而设局枪杀他人的事情。当然,硬币的另一面是,公安机关对于侮辱、威胁和殴打公安干警的行为也要敢于“亮剑”,如果行为人肆意侮辱、威胁和殴打公安干警,情节严重的,涉嫌行政违法的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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