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丘日报 时间:2016-02-02 17:56:06 阅读量:
基本案情:村民朱某有一处祖上的老宅子,房屋早已坍塌,宅基地上现存有其祖父栽植的树木。近日,乡政府要征用这所宅子建文化广场,却以老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不予补偿。朱某咨询:祖传的老宅子受法律保护吗?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祖传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如要征收该宅基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三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本案中关键的问题是朱某是否对祖传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合法继承权。由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只能享有使用权,一旦村民因死亡或搬出农村经济组织不再使用宅基地时,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宅基地上有房屋、树木等私人合法财产,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强令村民拆除房屋、移除树木,因而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默许了村民继续使用宅基地。本案中,朱某的祖先早已不在人世,但其在宅基地上种植的树木仍在,这些树木现在应归朱某所有,虽然朱某对宅基地并不享有继承权,但因朱某的树木生长在宅基地上,而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明确表示收回宅基地,可视为默认了朱某对该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所以,乡政府若占用朱某合法的农村建设用地,依法应予补偿。本报记者王富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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