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书最后一条归解释权一方是否有效

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5-11-12 18:34:44 阅读量:

房屋认购书最后一条归解释权一方是否有效

房屋认购书上最后一条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是否合法,这个认购书是否有效

您好,法律服务组7为您解答。


按照您的描述,房屋认购书上最后一条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甲方的条款属于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如果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如果该格式条款的内容不是法律规定以上禁止的内容,则该认购书是合法有效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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