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养的女儿还能继承家产么

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5-11-12 09:33:39 阅读量:

被送养的女儿还能继承家产么

我姑母生前共生育3个女儿,二女儿出生后由于当时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即送人,多年后又与二女儿联系上但只是作为一种亲情关系很少来往,另外也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二女儿也从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前不久姑母病重,大女儿和三女儿曾多次打电话,二女儿才到医院去了两次,但人已经脑瘫昏迷,姑母去世的第二天二女儿就提出遗产继承问题。姑母生前有两处房产,一处是单位房,住房改革时是大女儿交的钱,姑母曾说过房子给她,另一处房产给三女儿,她说二女儿和她平时又不来往,在她跟前也没有尽过孝,所以就没有考虑二女儿,现在二女儿提出遗产继承按法律应该如何处理?请专家给予指点。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二女儿同样父母之间收养关系成立,她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消除,不具有互相继承关系。如果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他和生父母之间仍然是父母关系,有互相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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