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5-03-14 08:58:33 阅读量:
我女儿2005年5月十日离家未回,我怀疑被拐即向当地龙池派出所报案无果,又向蒲城县公安局报案同样是无济于事,2006年我来到渭南市公安局,在市局领导的亲笔批示下,蒲城县公安局进行了排查其结果是我女儿被绑架,嫌疑人已锁定是我所怀疑的本村人,我请求立案解救,有领导说要等我女儿回来才能立案,我不知这是公安的啥逻辑就继续上访,每次都是踢皮球似的推到当地派出所不了而了之,不知是我没钱给公安进贡还是公安吃了嫌疑人的黑食,直到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当地派出所一行4人,为首的说他是副所长给我送来一纸通知上写到排除嫌疑不能立案,由于蒲城县公安局不立案无作为,我女至今人无下落事无结果,法侓讲堂常讲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蒲城县公安局把百姓的生命当儿戏,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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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如果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立案、拖延办案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你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举报,由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五百六十五条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十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第五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