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4-11-20 16:36:46 阅读量:
甲与乙打架后都受伤,甲比乙住院费多,甲、乙同意公安机关调解,调解了两次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对甲、乙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公安机关程序违法撤销了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又要求甲去调解,甲不同意去调解,公安机关再次对甲、乙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甲乙诉权,没有明确答复甲乙是否继续调解。问:甲乙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你好!法律服务组4来为你解答。
你好,从甲提起行政诉讼起重新计算。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