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4-10-21 12:23:34 阅读量:
我父亲2005年五月六十一岁时受雇到我们镇政府当门卫,镇政府授意父亲借用我堂哥的名字和身份证同镇政府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由我父亲签我堂哥的名字按月从镇政府支取。2014年7月27号清晨发现父亲死在镇政府门卫室,死年66岁,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七十几块一个月,在镇政府领导口头承诺按国家职工处理善后后将父亲下葬,后处理时被告知丧葬费3500元,抚恤金一年一个月,我爸工作四年共4000元,我方认为父亲死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典型的工伤特征,要求按工伤待遇善后,镇政府不同意。我于2014年8月14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资局以我父亲超龄不具备劳动资格主体为由不予受理。我想咨询县人资局所做的不予受理理由是否得当?是否适用法律错误?像我父亲这种情况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谢谢您帮我解答!谢谢!!
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人身侵权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