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3-01-16 15:10:49 阅读量:
在股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一个月内,其他股东不表示认购,不表示。到期后其他股东也不参加股东开会,或不签字确认放弃认购,不能形成有效文件。向社会股东转让,工商部门要求办理变更所有股东到场,其他也不到场签字,社会股东认购后如何申请工商登记变更?谢谢!联系人:曾光 13892652618
你好,伟天律师事务所公司与证券业务部刘晓恩部长为你解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据此,转让人可以就该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的通知,如果其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你们根据有关文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此事建议你们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有关文件的审查,操作,防止法律风险。
刘晓恩部长法律服务专线电话13772027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