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2-10-31 20:31:00 阅读量:
刘某欠王某人民币2万元,朱某多次找刘某催要,刘某均说手头紧无办偿还,要求王某宽限一段时间。朱某怒之下找人帮忙,将正在街上行走的刘某拉到刘自己家中,然后打电话给刘某妻子,要其拿3万元来还,否则不让刘回家。由于刘妻一时打不到3万元,王某便将刘某关在自己家中的地下室,每日派人照看。五天后,刘妻向公安报案,公安人员将刘解救出来。
你好,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款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故,据你所述,王某索取自己的债务,将刘某非法拘禁五天,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以上解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