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2-09-25 22:09:46 阅读量:
十年前,我与房东签订了两年租赁合同,此后每年按期交了房租,没有再签合同,房东今天来说自己用房,要求五一收回房屋,并说他已提前一个月打了招呼。我该怎么办?
您好,如果房东确实提爱按一个月打了招呼说要收回房屋,则房东的要求是合理的。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